四川多名未成年人违反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罚

发布时间:2026-01-21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秦勇浏览量:183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自1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罚加重。新规施行20天以来,四川已有多人因违反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罚。

1月6日,泸州市合江县吴某某、肖某某两名15岁少年因实施拉车门盗窃,分别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5天和10天。经查,1月4日凌晨,吴某某伙同肖某某,两人在合江县符阳街道某小区地下车库,利用拉车门方式盗走300元现金。民警通过研判分析,于案发当天下午将吴某某、肖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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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依法对14岁的盗窃嫌疑人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据通报,当天凌晨,眉山东坡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路边的车内100余元现金被盗。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查,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郑某某,并于当日将其抓获。经询问,郑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1月10日至13日,巴中市平昌县某批发零售店在四天内三次被盗,三条总价值900余元的香烟不翼而飞。平昌警方迅速锁定一个由五名未成年人组成的团伙。

经查,涉案五名未成年人中,牟某、程某两人存在多次参与盗窃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牟某、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并依法执行。何某、王某两人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被分别处以罚款处罚。而李某由于未满14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履行监护责任。

“这绝非简单的‘从宽’变‘从严’。”参与案件审理的民警表示,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者依法惩戒,对初次、轻微者重在教育,对更年幼者强化监护责任。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条款作出调整,改变了以往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明确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或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因此,“孩子还小不懂事”“未成年不用担责”曾经的“免责借口”如今不管用了,根据近期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案例,向社会释放一个信号:年龄不是“小霸王”的“护身符”,法律红线不容践踏。

责任编辑:周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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