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一时“捷径”,终身“污点”
发布时间:2026-05-21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作者:网站编辑浏览量:1762
高考是莘莘学子人生关键大考,事关考生切身权益,受到社会高度关注。2026年高考将至,各地考生正积极调适心态、稳步备考冲刺。为帮助广大考生及家长深入了解高考相关法规政策与考场纪律规范,近期川川推出“诚信高考”专栏,围绕各类考试违规情形展开专题科普,结合法律条文与真实典型案例,普及考纪常识、筑牢诚信应考防线,全力维护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真实案例】 案例一:为让学习成绩较差的外甥小陈考上本科,李某和小陈的母亲商议,花钱找人为小陈替考,并承诺考上“一本”给5万元。最终,某校在读研究生刘某答应为小陈替考。结果高考当天,刘某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最终,李某因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枪手”刘某、小陈的家长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到1万元不等。 案例二:由马某波、马某福等组织的外省替考团伙,在网上招揽学生充当枪手,勾结高校教师、社会中介,串通部分招考办及医院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考生违规办理高考报名、体检,实施替考作弊。案件处置方面,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被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成绩全部作废,均被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3年,在校枪手由所在学校依规处理,已就业人员通报属地招考部门追责。涉案22名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公职、撤职降级及各类党纪处分,其中3人被移送司法。 【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务必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坚决远离不法分子鼓吹的所谓“考试捷径”“花钱替考”等虚假说辞。替考行为不仅践踏教育公平、扰乱招生考试秩序,更是触碰法律底线的严重违法行径。不论是找人代考,还是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试,任何妄图钻空子、抱侥幸心理的违法尝试,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
| 责任编辑:陈阳 |